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某村干部将国家补助给村委会的退耕还林款先存在自己的账户上,后为获取高额利息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挪用公款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国家对于退耕还林进行补助,吉水县某村有105亩退耕还林项目,其补助款由该村支书黄某负责保管。被告人黄某自2008年起先后七次将补助款104800元存入私人账户。后为支付造林款、上交村委会共44311元,但截至2010年12月仍在自己的账户内保管了60489元补助款未上交。2011年4月,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包含上述款项在内的100000元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挪用的退耕还林补助上交至村委。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0489元转借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主动坦白罪行,及时将挪用的款项归还,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属情节轻微,庭审中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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