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007年至2011年,安徽两男子多次流窜至江西省吉安地区,先后破坏变压器23台盗卖其中的钢芯线圈。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年,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赵某某二人时分时合多次流窜至江西省吉安地区,采取剪断电线、用扳手等工具拧掉变压器上的螺丝、放掉变压器内的变压油、再讲变压器推倒在地的手段,将多台正在适用的变压器内的钢芯线圈变卖。二人共破坏变压器23台。经鉴定,赵某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06472元,赵某某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9040元,俩人共同破坏的变压器价值33276元(其中八台因型号和基准日不明未予以鉴定)。
被告人赵某当庭否认参与了上述犯罪事实。赵某某辩称只参与了其中几次作案。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多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以处罚。二被告人虽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有在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掌纹及物质所作的指纹鉴定、掌纹鉴定及DNA鉴定,以及二被告人销赃的证据,虽无被告人的口供,亦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二被告人所作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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