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逃匿十五年后自首被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07-20 10:24:49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一男子在1996年时曾伙同他人盗窃,案发后一直在逃。时隔15年后,2011年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单钟某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人钟某伙同吴某(已另案处理)、周某(已另案处理)以爬围墙、踹门等方式先后三次潜入居民家中,盗取现金、电视机(该电视藏于山上,后被失主找回)等,所盗得财物总计20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一直在逃,2011年11月,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爬围墙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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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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