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换了村干部 不等于换了债务人

  发布时间:2012-07-20 10:23:53


    吉水法院网讯 某村前任干部与他人签订了总造价为246100元的建设工程合同,剩余176100元未支付,后换届任命新的村干部扬言那是前任的事。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某自然村支付原告肖某、王某工程款1761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王某于2008年9月在被告某自然村投资修建水泥路,双方签订了修建水泥路协议书。2010年8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村长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总欠款216100元,期间先后支付50000元工程款及扣除未做工程款20000元,仍欠两原告1761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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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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