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生日期“阴阳”不一向法院诉离

  发布时间:2012-07-20 10:22:56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一夫妇在当年办理婚姻登记时出生日期均以农历日期进行登记,故原、被告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上的号码不相符,致使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离婚、所生的两个儿子均由被告抚养的协议。

    经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6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二个儿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使夫妻感情不和睦,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曾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当年办理婚姻登记时出生日期均以农历日期进行登记,故原、被告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上的号码不相符,致使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双方无共同财产,对外亦无共同债务债权。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上协议。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吉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