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谋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9 11:08:21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一男子应不具备工程要求的资质,为求得到关照,从而顺利承接某工程并通过工程验收,先后三次向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送先进五万元。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贿案件,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何某在不具备工程要求的四级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得到吉水县公路段生产股长李某的关照,顺利承接某路段打板工程,通过工程验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该工程的主要技术质量负责人(即该股长)李某送现金共计五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合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行贿罪,应予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合谋犯罪情节轻且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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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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