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一无牌摩托车与一无牌三轮助力车会车时相刮擦,后摩托车方向失控将路边的行人撞倒,造成该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肖某、袁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12000元,其中被告肖某赔偿8400元,被告袁某赔偿36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肖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袁某驾驶无号牌三轮助力车在会车时,两车相刮擦后,摩托车方向失控斜向路边驶去,将行人李某撞到,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肖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袁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甲级。
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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