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骗他人买“金矿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8 15:46:08


    吉水法院网讯 河北一男子伙同他人在交与他人检验的“矿石”样本里事先填好金粉,费尽心机将4车普通的石头当“金矿石”卖给了某金矿矿主,涉案金额为16万元。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梁某伙同张甲、张乙、张丙(均已判刑)事先商议,携带老虎钳、铁锤、锥子、502胶水、金块等作案工具,从北京流窜到江西省吉水县。后张乙、张丙在某开发区工地上购买了4车石头堆放在某停车场。4月21日,张甲、张乙找到某金矿矿主陈某,谎称其在搞地质勘查时偷运了几车金矿石藏在吉水县城,想卖给陈某,并拿出一块事先凿好洞填入了金粉的“矿石”样品给陈某化验,陈某当即化验,认定含有金。后在停车场再次检验时趁陈某不注意在检验的样品里撒了一些金粉。陈某将这些“矿石”样品送至湖南省某地质勘察队检测,结果显示“矿石”的含金量确实很高,陈某于是决定买下这些“矿石”。在交付了16万元先进将“矿石”拉回去后再检验时,发现根本不含金。所得赃款张甲得6万元,其余三人各得3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开支。

    另查明,2009年11月,梁某赔偿了受害人3.2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在共同诈骗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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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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