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江西一男子在2003年分别两次在黑夜中抢劫行人,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在逃。时隔八年后,2011年11月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抢劫案件,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伙同胡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分别于2003年6月24日晚和8月20日晚采取寻找、跟踪作案对象的手法,在没人的地方以捂嘴的方式抢劫被害人的财物,两次共抢得一根重29克黄金项链和手机2部,总价值3000元,另有57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一直在逃。
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5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捂嘴、强拉硬拽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抢劫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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