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户联保”贷款作担保 逾期未还被判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2-07-17 14:46:41


    吉水法院网讯 两人替在邮政储蓄银行以联保的形式贷款的三夫妇提供担保,后由于三夫妇到期无力偿还借贷,邮政储蓄银行将三夫妇及担保人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三夫妇各偿还原告贷款五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罚息。三夫妇之间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某、王某对上述欠款共计本金15万元及此款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被告曾某、习某(系曾某之夫)、彭某、毛某(系彭某之妻)、朱某、王某(系朱某之妻)三户,采取三户联保方式分别向原告贷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5.6%,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约定了罚息利率。被告罗某、王某对上述六被告人的150000元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担保函》。到期后,各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六被告三户以联保形式向原告贷款,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拒不清偿或逾期清偿,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罗某、王某自愿为三户联保贷款户提供经济担保,按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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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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