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校中学生因多次参与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6 14:45:09


    吉水法院网讯 三在校中学生伙同另外三名无业青年(六人中最大年龄者为16岁)在游戏机厅、网吧、巷道、学校附近先后实施抢劫四次,共得赃款576元及一些香烟。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抢劫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刘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董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至29日,六被告人分别在游戏机厅、网吧、学校门口、小巷道内,以砖头、匕首逼迫威胁、殴打、搜身等方式,先后四次各获得赃款100元、70元、160元、246元及一些香烟,涉及被害人共9人。赃款被如数挥霍。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肖某、刘某(系在校学生)、曾某、董某(系在校学生)、郭某(系在校学生)以非法占有,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杜某、肖某、刘某系多次抢劫。六被告人在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对六被告人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六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肖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提出对上述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充分,亦符合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且上述被告人在所在社会均均被监管、帮教条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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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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