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湖南男子持毒品在江西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6 14:44:27


    吉水法院网讯 湖南两男子驾驶丰田小轿车在江西省吉水县某加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车子的工具箱内发现19.6克海洛因。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驾驶一黑色丰田小轿车在吉水县某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车子副驾驶前的工具箱内,发现量筒淡黄色圆柱体物品,经查实该物品系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海洛因。经鉴定,两被告人非法持有海洛因19.6克。

    另查明,李某在2007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福建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7月30日因盗窃被广州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为了吸食而非法购买持有,且该毒品中海洛因海量已经超过10克,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办案中,两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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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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