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012年1月,云南一男子在江西省吉水县某镇行窃时点燃油扫把于农贸市场的摊位旁烤火取暖,男子在未将火扑灭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导致农贸市场内的建筑物及14个摊位的货物烧毁,且致两人烧伤。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被告人龚某(系云南人)来到江西省吉水县某上网及打“老虎机”,后因没钱便准备去镇上偷东西。被告人龚某采取用螺丝刀撬开店门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五次,其中二次盗窃未遂。
1月4日凌晨,被告人龚某在某镇农贸市场准备行窃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农贸市场内的一个摊位旁的扫把点燃后,放在一个盖好油布的摊位旁烤火取暖。之后,龚某任由扫把在摊位油布边燃烧,从摊位的另一头揭开油布转入摊位中盗窃物品,盗得10双手套出来后,发现扫把的火已经将摊位上的油布引燃。因怕被人发现,在未将火扑灭的情况下逃离现场,放任油布上的火燃烧,最终导致火势蔓延,将农贸市场内的建筑及14个摊位的货物烧毁,并致王某、秦某二人烧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中有两次盗窃为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在实施盗窃时因点火取暖引燃油布,在未将火扑灭的情况下逃离现场,放任火灾的发生,造成大量财物被毁、二人受伤,其行为有构成了放火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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