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一男子未经林权方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人采伐78株湿地松。日前,根据检方的控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伐林木案件,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得知某山场因修建水利工程需采伐的消息后,于3月24日在未经林权方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该山场修建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湿地松予以采伐,将湿地松销售给锯板厂,得赃款3090元;另有35根湿地松被森林公安依法扣留。经鉴定,被告人雇人在该山场工采伐湿地松78株,立木蓄积量11.6852立方米,出材量7.5954立方米。
案发后至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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