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因与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从衣服口袋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朝对方刺去,将对方刺成轻伤,慌乱之中,将前来化解矛盾的村干部也捅伤。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两个自然村因出殡祭拜之事产生矛盾.。当晚,被告人与罗某(系该村委会妇女主任)等4人前往交涉出殡事宜。李某随手将桌上的剪刀装入外套口袋内,以备在交涉中发生争斗时用。在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李某掏出在口袋中的剪刀向受害人郭某捅去。结果将郭某和罗某分别捅伤。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38000元,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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