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祀致火烧山林近百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6:29:58


    吉水法院网讯 今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曾某携全家在某山场祭扫其爷爷的墓地,祭祀完毕后将明火简单扑灭后离开,谁曾料想还是发生了火灾,导致99.6亩山林过火。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失火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上午,被告曾某和妻子、儿子、儿媳四人来到某山场祭扫其爷爷的墓地。曾某用打火机点燃干稻草、“冥钱”、香等祭祀品。祭祀完毕后,曾某将明火扑灭,在认为没有明火后离开。走了一段路后,发现墓地处冒起浓烟并有明火,曾某等人便立即返回扑火,并向村委会汇报火灾,请求村委会派人来支援扑火。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99.6亩,火灾直接损失8635元。案发后,曾某自动投案,如是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自首,且情节较轻,被害人(被烧林木所有人)对其行为予以了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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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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