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012年5月2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司法局关于撤销对罪犯杨某、廖某缓刑的书面建议。6月26日,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定撤销对罪犯杨某、廖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廖某(均为1995年后出生)均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廖某因口角与人发生对打,期间,杨某持匕首将受害者捅伤。
经审理后该院认为,罪犯杨某、廖某在缓刑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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