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一搬运工在搬运水泥时因货车倒车被车轮碾压左脚。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700元,被告驾驶员肖某赔偿669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原告黄某等人在被告肖某的车上卸水泥,在搬运过程中被告肖某驾车倒车时右侧后轮将原告黄某左脚碾压,造成原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黄某不负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后期治疗费1500元,休息时间为3个月。另查明,被告肖某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
审理后该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被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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