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与房屋争地起纠纷 诉与反诉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29 15:05:20


    吉水法院网讯 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祖坟墓地和现居房屋引起的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要被告翁某拆除凸出墓碑、恢复原状的本诉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翁某要反诉被告梁某拆除水泥块挡土墙、恢复原状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在1988年房屋建成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所建房屋南向围墙有一通道与被告家的祖坟相邻。十几年前原告为被告家的祖坟用水泥块砌了挡土墙,后(七、八年前)原告又将西向围墙门改成南向围墙门通行,对此被告均为提出过干扰,双方没有纠纷。2011年冬至,被告修缮墓地,在原告砌的水泥块挡土墙上加垒了红砖、堆了土层,并在墓门处做了墓碑。经现场勘查,被告的墓碑与原告南向围墙最窄处仅有70公分间隔距离。为此,原告以被告修建墓碑没有按原墓位置建,占用了原告南向围墙门口通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凸出墓碑,恢复原状。被告则反诉原告自行拆除水泥块挡土墙,恢复原墓与墓碑一致。

    审理中,原告不承认砌水泥块挡土墙占用了被告祖坟墓地的位置,如果要拆,被告则要自行将凸出的部分墓碑拆除,恢复原路一米多宽,被告则坚持自己建墓碑是按原墓位置建的,没有侵占原告的通道,祖坟原来和原告围墙的距离就是两尺左右。因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购地、建房手续,被告提供的照片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修建墓碑没有按照原墓位置修建,而是占用了原告的通道妨碍了通行,被告主张原告垒水泥墙缩小了其祖坟坟墓位置、侵占了坟墓,均未提供切实、确凿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争执的通行原状无法界定,所举出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双方各自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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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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