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4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0日,第三人之夫肖正财(已病故)在邓坑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承包了耕地16.6亩。2000年1月12日,肖正财返回原籍邱陂燕山村时将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四被告耕种。王志全、吴金根、吴冬根、王勤爱分别耕种5.2亩、4.1亩、4.2亩、3.1亩。第三人回原籍后已分耕地。2006年邓坑村小组将第三人承包的耕地收归村小组,并签订了《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1月4日,第三人与原告以书面形式签订了退回耕地给邓坑村小组。之后,原告要求四被告返还耕地,被告方不同意。2012年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返还耕地16.6亩。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王志全、吴金根、吴冬根、王勤爱分别耕种原告邓坑村民小组耕地5.2亩、4.1亩、4.2亩、3.1亩继续耕种,如邓坑村小组决定重新调整分田,由邓坑村小组主持收回重新调整分配。2、被告王志全、吴金根、吴冬根、王勤爱分别耕种原告邓坑村小组耕地16.6亩的国家粮食直补和其他补贴款从2011年起归邓坑村小组,但良种补贴款归四被告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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