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当天草率结婚 结婚四天不辞而别

  发布时间:2012-04-26 09:38:46


    吉水法院网讯 相识当天居然结婚登记,如此草率,自咽苦果。4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准予原告张发明与被告覃咏晴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原告张发明与被告覃咏晴经人介绍相识,当天,双方就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四天后,原告张发明的母亲带被告去吉水县亿佰超市购买日用品,结帐时被告趁机溜走,之后其电话一直打不通。经多方查找,被告仍然音讯全无,为此,原告张发明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覃咏晴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发明与被告覃咏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认识当天就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覃咏晴已杳无音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此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案情事实,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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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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