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本来是同一工厂的工友,现在却对簿公堂,原告刘四驼状告被告周伏根,要求赔偿其因劝架导致的医疗费等损失。4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伏根同意赔偿原告刘四驼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500元,品除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7500元,尚需赔付原告11000元,并保证在2012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同意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被告周伏根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四驼与被告周伏根和王新根于2011年11月同在广东省四会市由宋满生开办的华杰木器厂打工。同月18日下午,被告周伏根与王新根在工作中发生吵打,双方均用斧头准备殴打对方时,原告刘四驼出面劝架即拦住被告周伏根;被告周伏根认为原告刘四驼多管闲事,即用拳头连打原告身上数拳。原告刘四驼被打后,觉得头部头晕,右侧肢体乏力,站立不稳,并伴有视物不清而被其妻送往四会市万隆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用去医疗费16352.5元;后又于2012年1月1日转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用去医疗费2463.77元,合计医疗费18816.27元。但被告周伏根至今只付给原告7500元,尚欠原告医疗费11316.27元拖欠至今不肯赔偿。原告伤情经上述治疗医院在出院证上最后诊断为脑出血。为此,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周伏根赔偿原告的治伤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24587.87元。
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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