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司机从事雇佣活动摔下受伤致残的赔偿责任,理应由雇主承担。4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原告雷剑请求赔偿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7701.22元。此款由被告李金民十日内全部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雷剑从深圳辞工回来,被被告李金民雇请开其所有的车号为赣DC1916号货车,约定每月报酬为2000元,该车登记在被告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1月29日,原告和被告李金民开车到浙江省德清县由严海夫和夏雨泉以“德清顺达车队驻杭办事处”的名义承包的浙江省德清浦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物流部装完货后,在车厢上整平货物准备盖雨布时原告从车上摔下,致原告左髂骨骨折,左耻骨下肢骨折,左髋臼骨折。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5992.83元。嗣后,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2月2日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雷剑左髋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贰千元整。被告李金民在庭审中提出,原告虽与其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但原告伤势不是在车辆运行期间造成的,而是其在为浙江货主搬货时摔伤的。而原告雷剑对此坚持主张他与被告李金民之间是其在赣DC1916号货车上整平货物准备盖雨布从事雇佣活动时摔下受伤致残的一种雇佣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雷剑2009年11月经人介绍从深圳辞工回来,以每月报酬为2000元被被告李金民雇请开赣DC1916号货车。原告和被告李金民开车到浙江省德清浦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物流部装完货后,在车厢上整平货物准备盖雨布时原告从车上摔下,致原告左髂骨骨折,左耻骨下肢骨折,左髋臼骨折,左髋部损伤为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在赣DC1916号货车上整平货物准备盖雨布是原告作为被雇请的司机从事雇佣活动的职责范围,此时原告在从事前述雇佣活动从被告李金民车上摔下受伤致残的赔偿责任,理应由被告李金民作为原告雷剑的雇主承担。故原告主张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应由被告李金民赔偿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李金民认为原告伤势不是在车辆运行期间造成的,而是其在为浙江货主搬货时摔伤的,且无据认为浙江货主已予赔偿而主张不予赔偿原告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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