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行驶致人伤 司机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2-04-26 09:29:55


    吉水法院网讯 在会车过程中因占道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迎面相撞,被告刘学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4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胡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4994.1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968.3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966.93元,合计3935.32元;由被告刘学志赔偿1058.81元,品除被告刘学志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699.13元,原告胡杨在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款后应三日内返还给被告刘学志垫付款1640.32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18时35分,被告刘学志驾驶赣DL6578号小型轿车,由吉水县金滩沿河西经济开发区金滩大道向吉水方向行驶至2KM处路段,在会车过程中因占道行驶,与胡新根驾驶的电动车(车上搭乘胡杨)迎面相撞,致使胡新根、胡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学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杨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5天,医疗费用2699.13元已由被告刘学志垫付。被告刘学志为赣DL6578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吉水营销部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刘学志驾驶的赣DL6578号小型轿车因占道行驶与胡新根、胡杨迎面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学志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刘学志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不计免赔率第三者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吉安中心支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学志承担。原告提出的其他各项赔偿款项应按标准计算。确定原告胡杨请求赔偿的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994.13元。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胡新根及原告胡杨二人受伤,原告胡杨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合计3419.1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可理赔的份额为393.39元,在商业三者险内可理赔的份额为1966.93元,超额部分1058.81元由被告刘学志赔偿。原告的护理费1575元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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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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