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被告驾驶轿车在向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平安财保吉安中心支公司应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建明、刘征波、刘嘉亿、刘攀龙、杨玉珍人民币40513.15元,再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建明人民币14611.99元。原告刘建明取得赔偿款后三日内向被告欧阳总根返还垫付款人民币22443.99元。 2011年9月20日上午,被告欧阳总根驾驶其所有的赣D0F679号轿车由吉水县城向金滩圩镇方向行驶。7时50分,车行至11KM+800M处路段,在超越由原告刘建明(原告刘征波、刘嘉亿之父,原告刘攀龙、杨玉珍之子)驾驶的赣F5C557号两轮摩托车后,向右转弯时,两车发生相撞,以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头皮裂伤。行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10月13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6343.99元。2011年10月29日,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欧阳总根驾驶赣D0F679号轿车在向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30日,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后期治疗费7000元,休息时间为六个月。另查,赣D0F679号轿车于2011年3月16日在被告平安财保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期均为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原告刘建明受伤后,欧阳总根除支付医疗费外,还给付了刘建明6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欧阳总根驾驶其所有赣D0F679号轿车与原告刘建明驾驶的赣F5C557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致原告刘建明受伤致残,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欧阳总根负全部责任,作为车主和驾驶人的被告欧阳总根应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赣D0F679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保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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