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4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志刚同意补偿原告吴冬生因退出给被告一间隔热层折合价款人民币2000元,并自愿赔偿原告吴冬生房门款人民币100元;原、被告合建房屋正房前北面东西宽2.5米通道内搭建简易棚出租的租金由原告吴冬生和被告朱志刚各一半平分。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告吴冬生和被告朱志刚共同出资在吉水县城西工业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于2007年年底建成商住楼一栋。经双方协商,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分房协议,后又在2008年4月9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将原告南面一间隔热层退出给被告,被告补给原告1000元。之后,原告退出了那一间隔热层给被告,但被告未将补偿款1000元付给原告。原告反悔,遂将被告安装在那间隔热层的门锁搞烂,被告则将原告的一扇房门砸烂。2011年12月,被告在正房前北面东西宽2.5米共用通道内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出租。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过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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