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同学借款,事后却拒绝还款。4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戴某偿付原告黄某借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系高中同学。2008年9月6日,被告戴某以办印刷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当黄某向戴某催收借款时,戴某却以妻子管钱太严为由拒绝偿付借款。黄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偿还借款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钱,并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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