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4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聋哑人离婚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袁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袁某共同生活,原告袁某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原告袁某自愿给付被告黄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袁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4月15日,被告黄某生育一女。2005年11月18日,原、被告一同在吉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均有身体缺陷,原告袁某右手不便,被告黄某系聋哑人。2001年、2002年,原、被告双方一起在家务农。从2009年起,原告袁某常年在外务工,致使双方分多聚少,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少,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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