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3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贱仔在被告厂里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800元,工作岗位为冲床工。2011年11月30日下午6时许,由于机器故障,原告张贱仔的右手食指被冲床碾压切断。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李嘉贵立即将原告送到吉水、吉安医院进行治疗。因手指无法再植,故又转回到吉水县中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期间所有医疗费用均由被告全部负担。原告的伤情经法院鉴定为九级伤残,休息三个月。因与被告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7019元。
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贱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0707元。被告吉水县江安粉末治金制品厂自愿赔偿原告张贱仔人民币27000元,并保证在2012年4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原告张贱仔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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