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3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打击报复而抢劫证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周乾义案发十五年后终落法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乾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7年11月26日下午3时许,周乾义伙同周小乃(已判刑)在吉阜公路拦截王某货车并采用威胁方法抢得100余元。周乾义觉得不过瘾,想起村干部刘某曾作证说他到偷鸭子,让他在村上没面子,于是,当天晚上,周乾义邀周小乃一同找到刘某,要其拿1000元钱来买回面子,刘某不从,周乾义就用手电简砸打刘某,并随手又举起凳子要打。刘某见状,被迫给了周乾义250元。案发后,周乾义在外躲藏15年之久,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于2011年12月11日以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乾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立即夺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