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 自首赔偿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2-03-28 14:12:28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县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自首且积极向被害人赔偿获轻刑。3月2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罗兴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月24日,被告人罗兴华驾驶普通货车与骑自行车的李福保相撞,造成李福保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兴华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兴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被告人罗兴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按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二十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兴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能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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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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