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012年3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原告张莹将非婚生子交予被告何忠保抚养,被告何忠保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 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与被告本是男女朋友关系,相识同居后于2011年3月生育一男孩。后双方于2011年5月分手,男孩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何忠保与原告分手后,与其他女子结婚,已生育一女孩。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自己抚养小孩,被告按原告的城镇户口标准,承担小孩至成年的一半抚养费,每年5000元,并补偿男孩生育至今一年的抚养费5000余元。在庭审中,被告同意承担一半抚养费,但认为应当按其农村户口计算,即每年抚养费2000元。因该男孩系非婚生,户口还未确定,双方各执己见,都认为孩子应当随自己户口标准计算抚养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本案中,小孩归属涉及2个家庭的美满,应当慎重考虑。被告已组成家庭,但法官注意到被告及其亲眷在庭审中都透露出希望抚养孩子的意愿,被告的妻子也大度地表示会将孩子视如己出。而原告父母离异,自身年纪尚轻,至今未婚。综合考虑,法官对原告、被告、被告妻子及三方的亲朋好友一起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和亲友的劝说和双方的协商,原告同意将孩子交给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且补偿小孩生育至今的抚养费6000元;被告及其妻子也承诺会好好抚养小孩,并保证原告身为母亲的探视权等相关权利。
双方就以上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原本尖锐敏感的矛盾通过调解化解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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