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水溺亡“夺命坑”,家属求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3-23 08:43:18


    吉水法院网讯 小孩在河里游泳,因不慎踩到开采河砂后形成的“夺命坑”而不幸溺亡。2012年3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周某、谢某赔偿原告吴某之子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费用30665元。

    2011年8月18日,原告吴某之子在其所在村附近的江河里玩水而不幸溺水身亡。原告吴某认为被告采砂作业导致河床高低坑洼不平,又未作任何警示标记,造成了安全隐患,对小孩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由于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方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两被告作为承包人疏于管理,采砂作业时未按与相关部门所签订合同约定及时平整砂包及保持河道平坦通畅,以致年幼的原告之子在江边玩水时不幸溺水身亡,两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原告吴某之子在事故发生之时尚不满5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应该对其子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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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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