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稻草发生纠纷 调解不成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03-09 10:24:18


    吉水法院网讯 2月2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 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的60%。

    2011年7月,原告农忙时在使用收割机过水沟时从他人的田里拿了一些稻草垫水沟,被告彭某等人误以为原告在未经其许可之下就拿了自家的稻草,就与原告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扭打,造成原告周某和被告彭某受伤。几日之后,由于再次的语言不和,双方又发生争斗,再次导致原告周某受伤。原告周某因此住院医治花费了几千元。周某对两次受伤先后都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甲级。在经过村委会的屡次调解之后双方都达不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将被告彭某等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等人在与原告周某的争执中将原告打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造成原告周某轻微伤中被告方负主要责任。被告在该纠纷中亦受伤,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治疗的证据和受伤程度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同时认定原告方在该纠纷中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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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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