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尹某赔偿原告邹某各项损失70825元,被告李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1月28日,被告尹某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小客车,由水田乡陂头村返回八都,行至陂头村与中村村交界路段,与由原告邹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倒滑入公路右侧的水沟,致使邹某受伤,两车受损。该肇事车辆套用赣D35188号车牌,属被告李某所有,因该车属报废车辆,又未进行保险,吉水县交警大队于2009年1月6日作出公(交)决字[2009]第0004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事故发生后,尹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原告邹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31658元。经鉴定认定邹某因车祸致伤为轻伤甲级、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8000元、休息治疗6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尹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无保险报废的机动车与原告邹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报警,反而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妥应予采信。被告辩称其离开现场是为了救治其事故中受伤的儿子,而且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原告的车速过快,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该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不予采纳。由于肇事车辆系报废的黑车,被告李某也因该车被交警大队罚款,且李某系尹某的姐夫,尹某驾驶该车时尚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原告主张肇事机动车车主李某对本案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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