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机器遭停产 核定损失付租金

  发布时间:2010-11-30 08:31:40


  11月23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宣判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吉水县顺成铁矿马田一矿偿付原告廖小根、郭光左、周贻仁租金损失2.7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4月28日,吉水县顺成铁矿马田一矿为生产所需租赁了原告的装载机一辆并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了租赁期自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止、租金为1.3万元每月,合同还约定无论是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原告装载机不能正常生产,被告必须付给原告每月租金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条款。租赁期间,由于金融危机,被告于2008年10月份被迫停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原告,但双方并未就租金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原告将装载机开走并在外承接了部分业务,后又将该装载机转卖给他人。另查明,被告已付租金7.2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尚欠租金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因金融危机停产,致使承租的装载机不能正常运转,被告以未生产为由拒付剩余的租金,该理由于合同相悖。同时原告在被告停产并得到通知后又在外承接了装载业务,应视作为被告减少相应损失的行为,该业务收入可充抵被告的租金,为此,酌情核定原告的租金损失为2.7万元。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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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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