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从事高危行业 出事故发包方与雇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11-30 08:26:08


    11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陈建辉赔偿原告陈尿保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1626元;被告吉水县隆祥新型耐火材料厂赔偿原告陈尿保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7542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被告陈建辉承揽了被告吉水县隆祥新型耐火材料厂高层烟囱建设工程(该工程至今未得到有关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并雇请其同村村民原告陈尿保一同参与建造。2008年11月4日中午,原告准备沿着烟囱上的“铁爬”下去吃饭时,下爬到第二“铁爬”(未做弯脚)时由于该“铁爬”松动脱落,致使原告从15米高的烟囱上摔下,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左足、腰部尤为严重)。事发后,被告陈建辉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8万余元,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取需腰部内固定费限定60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吉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陈建辉承担75%,被告吉水县隆祥新型耐火材料厂承担25%。另查明被告陈建辉已付60000元、被告吉水县隆祥新型耐火材料厂已付20000元给原告。同时,还查明被告陈建辉及其雇请的雇员(包括陈尿保)均无从事高危险行业的相应资质和经营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吉水县隆祥新型耐火材料厂在没有取得建设部门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将本厂建造高层烟囱工程发包给没有从事高危险行业资质和相应经营许可证的被告陈建辉承建;而被告陈建辉与原告陈尿保在互相知道对方无从事高危险行业资质的情况下,被告陈建辉雇请原告陈尿保在无安全设施保障的情况下从事高危险行业(建造高层烟囱),致使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故(原告从高达15米的烟囱掉下),对原告陈尿保受伤,雇主被告陈建辉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吉水县隆祥新型耐火材料厂将未取得建设许可的工程发包给无从事高危险行业资质的被告陈建辉个人承建,理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在吉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三方达成了对原告损失赔偿分担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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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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