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但居住于城镇 发生事故按城镇户口理赔

  发布时间:2010-11-30 08:24:51


    11月2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安邦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投保限额中赔偿原告严嫩娇、邱春生损失11.2万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投保限额中赔偿原告损失7.9万元。

    2010年4月22日12时50分许,原告严嫩娇丈夫邱力先驾驶赣D8Q899号小轿车,从白沙驶往吉水县城,当车行至厚莲线300KM+950M处时,因占道行驶,与迎面驶来由被告周厚玉驾驶的赣D91073号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赣D8Q899号小轿车报废,邱力先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吉水县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力先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厚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被告即肇事车主罗良喜为肇事车辆赣D91073号大货车在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另查明,受害人邱力先系农业户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受害人应按非农业户口的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由于原告举证证实其在户口所在地没有分得责任田,而在白沙圩镇建有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圩镇,其主要生活来源是经营车辆或其他生意,其生活消费也是在白沙圩镇。因此,该案原告方有关损失计算标准,应结合被害人邱力先及其家属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吉水县白沙镇圩镇等因素来确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万元;由被告周厚玉、罗良喜承担其余损失的30%即7.9万元,此款应由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商业险内向原告进行直接赔付。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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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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