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足额获赔 同向行驶者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0-11-30 08:23:35


   11月2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李新根同意补偿原告李小牛损失1万元。

    2010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原告李小牛驾驶赣DE8514号摩托车由双村向吉水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国道105线1890KM+50M路段时,碰撞到高武军驾驶的浙F12192号桑塔纳车的车尾,原告倒地受伤。被告李新根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同向行驶。原告提出在其倒地后,李新根驾驶的摩托车也从原告李小牛身上碾过去,致使原告伤情加重。原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疗等费用为10.4万余元。该款经法院判决认定,由高武军及相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6.42万余元,尚有3.98万余元没有获得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李新根对其损害负有加重的过错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98万余元。被告李新根辩称其并没有碾压原告,原告的伤情是其在交通事故中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而且原告的损害已得到赔偿,未赔偿的部分,是原告自身的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一事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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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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