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庞桂兵赔偿原告胡小平、邹小冬财产损失2431元。 200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庞桂兵驾驶赣D37463农用车不慎发生侧翻并撞在原告胡小平、邹小冬房屋南面墙上,导致房屋西南面墙距地面65CM、东南角170CM处有-90CM×70CM洞口(洞口内侧100CM×90CM),洞口上方距地面3.1M处有碰撞后擦痕。事故发生后,被告庞桂兵于2009年12月31日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给原告胡小平、邹小冬。2009年12月24日,在原告方知情情况下,被告庞桂兵通过有关单位委托吉安市价格认定中心,对受损房屋进行勘察鉴定,鉴定结论为建议对所损墙体(9.4M×10.5M)范围进行维修加固,维修费用5431元。原告胡小平、邹小冬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在与被告庞桂兵协商未果情况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庞桂兵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庞桂兵驾车不慎翻车导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庞桂兵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胡小平、邹小冬诉请要求被告庞桂兵再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庭审中表示不需对房屋受损进行重新鉴定,而参照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方房屋损失应为5431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庞桂兵表示在保险公司对原告方的被损房屋估损5431元的基础上自愿增加2000元的赔偿给原告方,对此,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方房屋受损价值为7431元。品除已付5000元,被告庞桂兵尚应支付原告胡小平、邹小冬财产损失赔偿款为2431元。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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