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本是花样年华好时光,却偏要在铁窗中度过。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郭一波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法院查明,2009年3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郭一波伙同刘波文(已判刑)、“墨热举”、“三毛”(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在吉水县城某网吧内将廖志刚抓住,尔后被告人郭一波等人持匕首将廖志刚前胸、后背、大腿等多处刺伤。后经鉴定廖志刚伤情为轻伤甲级。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在郭火官(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伙同娄建华(已劳教)、黎优水(已劳教)等多人持砍刀、铁棍驾车至吉水朱山桥附近,与持砍刀、梭镖的邓洋高一伙斗殴。因邓洋高一方人多势众,被告人郭一波等人见状逃离,其所乘坐的车辆被邓洋高一方砸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一波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甲级,情节严重,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郭一波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聚众斗殴未遂,依法对其犯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对其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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