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9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1991年在双方父母包办下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3年11月25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原、被告于1993年2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夫妻没有共同语言,而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因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曾某开始怀念前任女友,常对妻子称其仍喜欢以前的女朋友,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自2007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吉水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4月25日,吉水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分居两地,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常因小事而争吵,夫妻关系较为冷淡。原告自2007年起因感情不合与被告分居至今,时间已达三年之久,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尤其是2008年4月份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较为充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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