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9月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文淼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曾文淼持“A2”照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吉水县八都镇开往火车站,当车行驶到石镇线241KM+700M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谢三英相撞,造成谢三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曾文淼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文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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