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木进行采伐。9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各判处被告人刘金方、徐作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2008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金方与李皖刚合伙以65万元的山价,从宋德玉手中转买了丁江镇铅坊村委会焦坑村组集体所有的“大乌子坑”等山场的雪压松,采伐期限为2008年8月28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采伐之前,李皖退出。之后,刘金方邀请徐作鹏合伙经营。2009年5月14日,二人又以45万元的山价补买了焦坑村组“大乌子坑”等山场上的雪压马尾松范围内的阔叶树和活立马尾松及杉木,采伐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0日。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金方、徐作鹏在办理了出材量为738.7立方米的马尾松皆伐自用材采伐许可证,而未办理阔叶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马尾松及阔叶树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无证采伐阔叶树立木蓄积158.627立方米,出材量为103.107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方、徐作鹏违反国家林业资源保护制度,在未办理阔叶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雇请他人砍伐阔叶林木,造成滥伐林木数量世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金方、徐作鹏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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