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按农村户口理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0-09-13 10:05:24


    吉水法院网讯 9月8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赔付原告江西永盛电子有限公司6.9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9月26日20时5分,原告所有的赣DU2008车沿吉安县敦厚镇君山大道由西往东行至吉安县审计局大门口路段时与行人罗党英相撞,造成罗党英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吉安县交警部门认定:赣DU2008车驾驶员段先明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12月21日,在吉安县交警大队主持下,原告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方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8万元。赣DU2008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系列商业险。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理赔。被告以死者为农业户口且被告未参与调解以及某些费用应予核减为由仅赔付了原告理赔款3.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赣DU2008车辆所有人,在赣DU2008车发生保险事故并赔偿受害人亲属10.8万元后有权请求保险人吉水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被告提出应当核减的部分赔偿费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而且死者罗党英自2005年起至出事时一直在吉安县县城居住,已在吉安县县城形成经常居住地,为此,被告拒绝赔付其他款项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经核算,被告应赔付原告10.6万元,除已赔付3.7万元,尚应赔付6.9万元。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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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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