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9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王惠远支付原告周金红购房款8215元。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12日,原告周金红与被告王惠远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周金红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销售给王惠远,该房屋面积为71.72平方米,每平方米1230元,总价为88215元;周金红则将自己的房屋交由王惠远装修并介绍三套房屋装修业务给王惠远;王惠远于签订协议当日付2万元,至房子封顶时再付1万元,余款至王惠远为周金红及其余三套房屋装修完毕后一起结算,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王惠远先后向周金红支付了3万元。现周金红起诉要求王惠元支付购房余款。庭审中,经结算,王惠元为周金红装修总费用为5万元。此外,王惠远还提出周金红已委托曹云向其收取了2万元,该款应当折抵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已向曹云支付了2万元,但不能证明该款系原告委托曹云收取的,该款不能折抵房款。为此,经结算,被告尚欠购房款8215元应当及时给付原告。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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