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明知患有精神病 婚后嫌弃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9-02 17:46:51


    吉水法院网讯  8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某在1994年6月开始因患病而在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先后住院治疗多次,经该院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2003年,原告母亲由于患精神病而在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阮某在护理母亲过程中,与正在该院住院治疗的秦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阮某也因身体方面原因,经吉水县残联评定为四级残疾。2004年12月23日,双方自愿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小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患病,而原告又是残疾人,确实难以料理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了经济条件困难。2008年6月,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流产,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为此,原告阮某以被告秦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加上原告残疾,无能力养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明知被告患精神病的情况下而自愿与被告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现已结婚多年,目前被告仍然正在患精神病,需要关照和护理。原告虽然残疾,但有劳动能力,能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只要原告克服目前困难,夫妻相互关爱和体贴,维持好正常的家庭生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原告举证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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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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