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无法履行 预付租赁费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0-09-01 09:56:26


    吉水法院网讯  8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林柳棠返还原告刘清华店面转让费2250元。

    法院查明,被告林柳棠承租了房东李伟的店面,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万元。被告承租店面两年后,准备将该店面转租,原告刘清华得知后找被告就店面转租事宜进行商谈。当时被告说明该店面的转租期只有一年,如要续租要与房东李伟签订续租合同。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预付被告转让费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店面转让费计人民币叁仟元整”。此后,原告在与房东李伟谈店面续租事宜时,李伟提出店面租金每年要涨价8000元,为此,协商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300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预付的是店面转让押金,不是转让费,不予退还,而且原告反悔造成了店面闲置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与房主就租赁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造成原告与被告间的转租合同无法履行。被告认为原告所预付的3000元是押金与事实不符,被告应返还原告该预付款,同时原告也应承担被告店面闲置的损失,该损失核定为750元,应予品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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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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