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法风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金红借款2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被告结婚后因无房居住,2000年便在吉水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因无钱支付购房款,被告便向原告借款2万元支付购房款,被告于2000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今借吴金红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9厘,近早归还。肖法风”。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法风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原告吴金红上列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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