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诗美同意返还原告贺东方借款15000元及利息,此款在2010年11月19日付7000元,余款及利息在2011年5月1日前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200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借款在2003年9月30日前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2004年4月,双方重新立欠据,写明是年月息8厘。借期4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未果,逐诉至法院。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原告认为作为朋友自己慷慨解囊借钱给被告。但被告有钱,却迟迟不愿归还,一次推一次,已经拖了7年。而被告则认为在2004年重新立欠据时,却写明月息8厘,借款时本已说好,朋友之间无息借款,虽然当时自己签字确认,但是不情愿的,所以拖着不愿意还原告的钱。最后经法官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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